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南工委组[2015]4号
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发展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高度重视发展大学生入党。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新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为重点,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切实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教育,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大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加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入党愿望,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的指导下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其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并指派正式党员在一个月内同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给予积极鼓励,提出争取早日入党的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事先征求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和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一般每学期谈话不少于两次),向他们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党校学习、培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引导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期间,必须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四条 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接受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和档案负责任地转递、介绍给其所去的学校、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新填写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报告;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基本内容有: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学生发展对象,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应当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审核各党支部拟定的发展对象名单,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并将发展计划报送党委组织部。每年九月底前对计划作一次调整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在此期间,若遇到特殊问题可及时作微调,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毕业班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或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支委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经集体讨论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预审。学生发展对象的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的材料由基层党委负责预审,或由其所在单位党工委(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个人自传;(5)党校培训结业证书;(6)团组织推荐材料;(7)群众座谈会记录;(8)政审材料;(9)公示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岗位职责履行、个人经历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支部大会可请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谈体会。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审查)。程序如下:
(一)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汇报。(说明:党总支(党工委)发展教职工党员,先经审议后,由党委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二)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在支部大会及专人谈话后及时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将审批(审查)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审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批准的新发展的党员,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委托党支部书记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四)新发展党员的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实绩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批准。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
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要及时参加党校定期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班,预备期内如未通过培训班结业考试,不能按期转正。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说明原因。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可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报送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有关流动党员的转正问题按照《南京工业大学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进行预备期小结,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三)进行转正答辩;
(四)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转正答辩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对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对其提出的不足和缺点改正的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支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
(七)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在支部大会后及时讨论、审批(审查)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将审批(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八)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情况(通知)报告表》报送党委组织部;
(九)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存入本人档案。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对转入我校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对正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的党员入党材料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党委组织部确认后对其党员身份不予认定;对于已进行完组织关系接转,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新转入我校的高中阶段入党的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的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八章 公示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拟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以及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均应公示。
公示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以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范围、方式:由公示对象所在的院、部(处、所)党支部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网站公示等适当形式,在本院、部(处、所)范围内公示,教职工对象公示还需将公示内容报送党委组织部。公示期间,党支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七条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获奖情况等;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
第三十八条 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并告知支部。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如实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必要时应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暂缓转正或不予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同时,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根据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并严格遵循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通过参与党组织活动、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等方式,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和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和程序,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南工委组[2011]6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发展党员必备材料(1—9为预备党员预审材料;9—13为预备党员转正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个人自传;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思想汇报;
5.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6.共青团“推优”表;
7.群众座谈会意见;
8.政审材料(含外调材料);
9.公示情况(包括发展对象、预备党员);
10.《入党志愿书》;
11.转正申请、预备期小结(写明入党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特别要写明不足和缺点的改正情况);
12.预备党员登记表、预备党员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13.群众座谈会意见和说明本人情况的材料。
二、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